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住建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要求全省各轉供電主體嚴格落實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不得截留降價紅利,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據了解,根據國家統一部署,2018-2019年我省連續六次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今年以來,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我省又接連出臺兩項扶持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且不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二是自2020年1月2日起,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按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轉供電單位應按非直抄用戶電表類型選擇電費收取方式。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轉供電單位對上述峰谷分時電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于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于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九五折優惠,為每千瓦時0.8743元);“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

  《告知書》明確,電價屬于政府定價,全省各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不折不扣地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紅利,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電力法》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責令返還違法收取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不執行國家和我省電價優惠政策,不按要求退還多收電費的轉供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