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在聊城城區金鼎廣場,聊城全市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活動舉行,在活動現場,除了公安民警的現場宣傳活動,吸引眾多市民群眾眼球的,還有現場曬出的掃黑除惡典型案例展板。

記者現場看到,展板上現場展示出的典型案例包括“董文濤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張立新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馬恒田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馬玉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唐金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宗萬新等人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鄒玉志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

其中,“董文濤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于2020年7月18日移送起訴。10月29日一審判決。首犯董文濤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8項罪名,被高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18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張立新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臨清市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立新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虛開發票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二百六十九萬元。集團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罰,被告單位鴻昌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別被判處十萬至一百四十萬不等罰金,同時判決追繳犯罪集團的所有財產,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馬恒田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于2019年12月31日,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首犯馬恒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七年不等。2020年8月17日該案二審宣判,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玉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起訴,2020年7月10日一審判決,2020年9月23日二審判決。首犯馬玉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被高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一年半至二十年不等刑罰。2020年9月23日二審判決,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金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于2020年7月8日移送起訴,10月20日一審判決。首犯唐金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9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18年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財產刑。
2019年12月26日,冠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宗萬新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被告人宗萬新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四十八萬元。組織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十三年不等刑罰,同時判決沒收宗萬新個人全部財產,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020年6月19日該案二審宣判,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鄒玉志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于2019年12月30日在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宣判,首犯鄒玉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9項罪行被總計判處有期徒刑三十三年零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其余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十個月不等。2020年7月15日該案二審宣判,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