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 《關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這一政策對備受關注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問題作出了清晰的規定。

  其中提到,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按照自愿原則,通過申請補繳土地收益價款的方式,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繳土地收益價款,住房性質保持不變。據悉,該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到,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經濟適用住房 (含集資建房),其購房人可申請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后,持通知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換發普通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對土地收益金繳納標準也做了明確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應按以下標準繳納土地收益價款——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內(含)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項目預 (銷)售許可滿5年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申請完全產權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市場評估價格低于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的,申請人無需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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