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宏網山東

中宏網山東1月18日電(記者 王博)日前,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臨清支行一名理財客戶經理呂某“飛單”,導致該行多名客戶的理財資金1160萬元無法收回,被客戶訴上法庭。經法院判決,工商銀行臨清支行承擔20%的侵權責任,賠償客戶經濟損失232萬元。
案卷顯示,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工商銀行臨清支行理財客戶經理呂某通過“自行操作或幫助客戶將資金轉入涉案賬戶”的方式,引導該行多名客戶將理財金賬戶資金用于對北京盛世天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石家莊納德斯普投資管理中心和濟南楠祥寶祺投資中心進行投資。后上述公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導致客戶投資無法收回,上述客戶遂將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和呂某訴上法庭。
“工商銀行臨清支行授意或放任呂某長期在理財客戶經理的工作崗位上、工作場所內、工作時間中向我們長期推銷涉案產品且親自操作,明顯具有重大的過錯。該行發生于同一時期的‘飛單’案件就有6個,金額總計高達1500余萬元,給我們六個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客戶稱。
據呂某陳述,北京盛世天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趙某按照每萬元3.5%的約定向其支付“好處費”,該公司“給我的好處費,我擔心我的賬戶被監控系統發現,就讓趙某把錢打到我親戚的賬戶上再給我”。
“本案中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內部排查和風控措施流于形式,沒有證明對‘飛單’交易采取了有針對性、有實際效果的防控措施,也未對客戶進行投資風險評估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一審法院認為,“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在選人用人上過于看重員工業績,而忽視了對員工人品和職業操守的考察。因此,該行對客戶資金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呂某賠償50%(或40%)的客戶資金損失,工商銀行臨清支行賠償20%的客戶資金損失,客戶自行承擔30%(或40%)的資金損失。
“客戶的資金損失應由客戶自身與呂某承擔。客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未慎重考慮投資風險,過于信任他人,自身存在過錯,對因此受到的損失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工商銀行臨清支行認為,“呂某在明知涉案投資項目不是工行理財產品的情況下,為了個人利益,惡意違反銀行規定,向客戶推薦銷售,并自行操作或幫助客戶將資金轉入涉案賬戶,導致客戶受到巨大經濟損失,呂某對客戶的損失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據此,工商銀行臨清支行提起上訴,要求法院駁回客戶對該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呂某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客戶無權要求工商銀行承擔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工商銀行不存在侵權行為,客戶無權要求臨清工行承擔侵權責任”。
“為客戶辦理理財的過程中,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從來沒有明確說明哪些理財產品是可以做的,哪些理財產品是不可以做的,沒有明確告知我在為客戶辦理理財中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界限。”呂某表示,“就本案的理財產品來說,銀行領導是知情的,且購買者中有銀行領導的客戶,我不存在違規操作的主觀故意。發生本案的原因,是由于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對辦理理財產品管理混亂造成的,過錯在銀行,應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中國銀監會聊城監管分局經過調查后,認定“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員工行為禁止規定》落實不到位,客戶經理職業操守監督不力;工商銀行煙店支行及臨清支行2014年9月至12月期間按月開展了員工行為排查,均未發現并制止呂某任職期間涉嫌違規擅自向客戶推薦非工商銀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或授權代理銷售的第三方產品的行為”。
“工商銀行臨清支行雖未參與呂某的涉案交易,但該行對客戶的資金損失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行在人員選任和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糾紛之所以發生,與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對‘飛單’交易監督管理不到位、查控措施不給力、選人用人失察失當不無關系。因此,工商銀行臨清支行對其客戶因該行員工理財‘飛單’遭受的損失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其承擔20%的責任,并無不當。”
2020年12月29日,二審法院判決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