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啤酒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推出的“燕京7日鮮”啤酒產品,擅自使用與“泰山原漿7天”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的惡意,山東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啤酒公司)將燕京啤酒公司和北京燕京仁和商貿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啤酒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

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被訴啤酒商品,賠償泰山啤酒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支出6萬元。
原告泰山啤酒公司訴稱,2010年起推出了第一支原漿啤酒即“泰山原漿7天”啤酒,并于2016年推出了外包裝為“深棕色烤花工藝、瓶頸較短、瓶身較長”的720mL玻璃瓶,瓶身前標貼標有特殊設計的數字“7”的原漿啤酒產品。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上述啤酒產品的銷售范圍已達近20個省份80多個城市。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燕京7日鮮”啤酒商品,該產品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和原告主張權利的啤酒產品相似,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對泰山啤酒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從泰山啤酒公司獲悉,2013年8月起,“泰山原漿7天” 開始在北京銷售,時至今日已持續銷售近8年。
盡管被告燕京啤酒公司辯稱其產品外觀系自主設計,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泰山原漿7天”產品包裝、裝潢,確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燕京啤酒公司也確實擅自使用了與“泰山原漿7天”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燕京啤酒公司應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
本案判決有力保護了啤酒商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了利用近似包裝裝潢進行不正當競爭、擠占他人市場的不當行為,有效維護了快消品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