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濟南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修訂后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解讀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近日,濟南市出臺了修訂后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修訂該《實施細則》是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5年3月1日施行,對“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補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并且授權各市制定具體補償標準,根據省《條例》的規定,濟南市制定了具體標準。“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補償方面是怎樣規定的?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管理處二級調研員李明亮對此做了解釋。

  一是制定了“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應享受的補償標準,即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積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通俗一點說就是,如果要錢,就按46平方米領取貨幣補償款;如果要房子,回遷時,就按照使用面積34平方米對應的建筑面積給房子,外遷時,就要拿著46平方米的補償款置換價值相當的房屋。”李明亮表示。

  二是《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補償的8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業單位自管房或已簽訂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第二種情形:在征收范圍外另有產權住房(包括網簽購房合同、網簽預售合同、預告登記),以及有轉讓房改房行為的;

  第三種情形:因本市他處住房(含宅基地)征收獲得補償安置房或產權調換房屋的;

  第四種情形:在本市他處有宅基地住房的;第五種情形:在本市他處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在征收補償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時未退出的;

  第六種情形:已經享受過本市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第七種情形: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內,在本市房屋征收(拆遷)獲得過貨幣補償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購買住房的;第八種情形: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