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0日電 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副省級城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副省級城市應統籌謀劃、認真組織下轄區(縣、市)開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持續改善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明確,方案內所指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等10個省會城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

  《方案》提出,在下轄區(縣、市)全部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后,副省級城市可提出創建申請;副省級城市應統籌謀劃、認真組織下轄區(縣、市)開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持續改善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副省級城市及其下轄區(縣、市)創建不占當年所在省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名額指標。

  申報條件方面,《方案》明確:

  (一)副省級城市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設規劃綱要的制定發布,且規劃綱要處于有效期內。

  (二)下轄全部區(縣、市)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標準并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

  (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按照國家總體部署有效開展。

  (四)近3年不得出現下列情況:

  1。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且未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

  2。對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3。對發生在該區域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負有責任,以及因違規決策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或引發影響較大群體性事件,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4。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許可證核發、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流域海域綜合治理、圍填海管控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

  5。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重大規劃時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

  6。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生態環境質量較差且未見明顯改善的;

  7。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

  8。發生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追究賠償責任的情形,且未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或開展比率不高的;

  9。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

  監督管理方面,《方案》強調: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副省級城市及其下轄區(縣、市)實行動態監督管理,視情況進行抽查。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副省級城市,其下轄區(縣、市)出現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對其提出警告;20%及以上的下轄區(縣、市)出現下列(四)-(十二)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撤銷其相應稱號。

  (一)對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

  (三)對發生在該區域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負有責任,以及因違規決策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或引發影響較大群體性事件,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四)生態環境質量出現下降趨勢的;

  (五)未及時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許可證核發、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流域海域綜合治理、圍填海管控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

  (六)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重大規劃時,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

  (七)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生態環境質量較差且未見明顯改善的;

  (八)被生態環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

  (十)對已經發生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追究賠償責任的情形,未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或開展比率不高的;

  (十一)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

  (十二)未通過生態環境部組織復核的,或在復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方案》強調,副省級城市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調,壓實各方責任。所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監督指導,做好創建申報和預審工作,及時將創建工作進展和創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生態環境部反饋。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