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電動車與轎車相撞,經交警認定轎車全責。事后,因賠償問題,即墨一女子一紙訴狀將轎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該案判決書,判定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176882.15元。
原告王某蘭訴稱,2019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被告孫某珊駕駛魯B牌小型客車沿藍村鎮振興路由北向南直行,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原告王某蘭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村路由西向東直行時相撞,造成兩車損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孫某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1882.15元。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辯稱,魯B牌小型客車在該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在無保險拒賠事由的前提下,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的直接損失,超出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責任比例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醫保外用藥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不予承擔。
被告孫某珊辯稱,魯B牌小型客車是自己的車,事故發生時是自己開的車。該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損失。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被告孫某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成蘭無事故責任,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日誤工費過高,本院按其實際收入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限過長,本院根據其傷情結合醫囑、鑒定報告予以支持80天。原告交通費過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元。經核定,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經濟損失各項費用共計176882.15元。該費用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賠償,被告孫某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成蘭各種經濟損失176882.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