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7日。
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草 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發展,推動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ǘ┌l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ㄈ┥虡?;
?。ㄋ模┑乩順酥?;
?。ㄎ澹┥虡I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ㄆ撸┲参镄缕贩N;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鼓勵創造、推動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和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創新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本區域內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構建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開展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意識,抵制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增加高價值知識產權擁有量,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促進知識產權與產業的深度融合。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完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改革制度,提升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活力和實施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技立項、成果產業化、企業創新基金使用等方面,應當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或者產品。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利項目和發明人予以獎勵。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本地區實施的優秀專利項目和發明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應當建立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健全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制度,明確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的條件、程序、方式和數額。
鼓勵單位與職務作品、職務科技成果等職務知識產權的完成人就職務知識產權歸屬作出約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可以與職務知識產權的完成人就知識產權申請、確權、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約定。
第十二條 鼓勵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專利權人等將創新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形式,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
第十四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推動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實施,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的標準化。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知識產權互助、協作,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服務方式。
支持保險、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知識產權項目融資增信服務。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六條 本省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推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移送等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辦案協作。
第十九條 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期間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展會舉辦地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展會主辦方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權行為和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識別、投訴應對、快速維權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健全侵權假冒舉報獎勵機制,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制度,完善維權援助工作體系,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維權事務咨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支持行業、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第二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當事人依法申請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第二十四條 支持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依法開展糾紛調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服務,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建立技術調查員制度,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投資、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和獎勵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知識產權所得,以及從事與該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立項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機制,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體系。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和規則標準制定,加強海外知識產權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第三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防范機制,跟蹤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知識產權事件以及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等情況,及時發布風險預警。
省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規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推動知識產權快速審查服務能力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快速審查服務。
第三十三條 省內各級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提高國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社會公眾提供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援助等服務,推動知識產權業務一網通辦,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共享開放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知識產權代理、鑒定、運營、評估、咨詢、培訓、信息利用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形成社會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服務機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自律管理,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將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七條 支持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成立知識產權學院,鼓勵中小學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創造能力。
鼓勵在校學生開展知識產權創造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激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同時廢止。(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