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6月8日晚10時,舉國震驚的廈門BRT公交爆炸案已經造成了至少47人喪生的悲慘后果。連日來發(fā)生的數(shù)起特大爆炸事故已經造成數(shù)百人的死亡,這也讓很多人頻于哀悼,內心顫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和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僅僅在6月7日爆炸案發(fā)生的1天之后,公安部和廈門警方組成的聯(lián)合偵查組就宣布偵破了這起重大刑事案件。
據警方稱,犯罪嫌疑人陳水總于當日晚高峰期間,乘坐廈門B R T公交車來回幾趟后,選擇了一輛滿員的車,用汽油縱火,帶走了包括自己在內的47條生命。
警方的這一結論,既讓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舉動充滿憤怒之情,也使得此前媒體所做的公共安全上的反思略顯失色,因為絕大多數(shù)人都相信一宗蓄意準備的爆炸案并不會因為BR T提高安檢水準就會被阻止,相反,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動機去制造慘案,我們就很難徹底阻止悲劇的誕生。當然了,此前成都公交縱火案和此次的廈門BR T爆炸案,的確應該引起人們對公交車技術、管理進行檢討,諸如危機爆發(fā)后的滅火、安全錘裝置,附近的消防、急救服務等等,都應該提升相應的配套。
事實上,針對這一起公交車爆炸案展開的總結,注定會有兩條路徑,一是從技術層面提升公共安全的水準;二是從建構社會信任、消除社會戾氣的角度避免此類泄憤事件的爆發(fā)。技術上的反思不應被忽略,但社會層面的因素更應得到重視。具體到后者,社會因素又可以分為個人境遇和社會造就兩個方面。盡管處于社會中的個人做出任何一種行為,都必然與社會環(huán)境相聯(lián)系,但具體到某一案件,還是有一個基本的偏向性。
本案中,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水總“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觀厭世,而泄憤縱火”,這樣的判斷顯然更加傾向于其個人境遇。換言之,按照警方的判斷,陳水總主要是由于個人生活的失敗及其個人情緒的失控,而導致向社會施暴的行為。從偵查案件的警方出發(fā),這樣的判斷是基于微觀診斷而生成的結論,但如果將其作為最終的結論,則可能為時尚早。
從媒體采訪陳水總親人的說法來看,陳的確是一個悲觀厭世的失敗者,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陳數(shù)次擺攤被取締,數(shù)次辦理退休被拒絕,乃至數(shù)次上訪未果的情況。這些信息隨著陳水總的身亡,而失去了一個重要的消息源,但廈門市、思明區(qū)兩級政府在事后理當查清其中的具體情況。正是從這里出發(fā),我們認為反思廈門B R T爆炸案,不能僅僅歸咎陳的個人原因,也要重視他背后的社會因素。
因為一宗爆炸案的發(fā)生,一定會有多個原因促成,輕言某一因素占據主流,都可能隨著事實的“更新”而遭遇尷尬。但無論怎么強調陳水總如何“悲觀厭世”,當?shù)卣疾荒芎雎躁愃庥龅闹T種困境,或者至少是兩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