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游法》本月正式實施,該法明確提出,旅游者應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但是,“十一”假期仍然有不少關于游客素質差的報道,還有一些照片記錄下違反公德的行為。前一陣子,還頻頻有中國游客在境外旅游不文明行為的報道,從埃及神廟上的“到此一游”,到帕勞潛水時發現中華煙,到盧浮宮前水池泡腳,再到無視警示在比薩斜塔前草坪野餐。最近幾年的“全球最差游客”調查中,中國游客總是名列前茅。
人們往往在這些不良行為中看到公共道德的缺失,但公共道德的缺乏與不良行為之間到底有什么聯系呢?一種看法是,不良行為是因為缺乏公共道德的知識,只要知道了,行為就會有所改變。其實并非如此。現在我們看到的絕大多數不良行為,其真正原因都不是不知道,而是明知故犯。而明知故犯的一個根本原因便是缺乏一個人應有的自尊,因而不能在公共行為上自重和自愛。
社會心理學家羅森伯格(Morris Rosenberg)把“自尊”(self-esteem)界定為一個人基于自我價值的認知行為。自尊不只是對自己有良好評價和正面看法,而且更是有與此一致的行為。一個人自我感覺良好但卻行為不端,這不是真正有自尊。因此,任何一個自恃甚高的人,他的不端行為仍然會被視為“不自重”和“不自愛”。
社會學家荷威特(John P. Hewitt)在《自我與社會》一書中指出,自尊總是通過某種情緒表現出來,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榮譽感和羞恥心。因此,行為不自重、不自愛的人也常被看作是不要臉、厚臉皮和無羞恥。不要臉和厚臉皮往往表現出一種病態和扭曲的“自尊”,覺得自己特牛,特有面子,特了不起,所以根本不在乎別人怎么看待自己的行為。
一些在國內旅游或國外旅游的人,由于覺得自己財大氣粗,就特別容易有不自重、不自愛的行為,一旦被別人批評,還特別容易有偏不買帳的逆反、敵對情緒,認為是別人看不起他,歧視他,錯在別人,而不在他。幾年前有報道說,一些中國游客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前騎銅牛,被批評后,外交部某官員辯護說:“這是一種習慣而已。例如喜歡聚眾、喜歡大聲說話。你看,在機場里、餐廳里,大家聚一塊說話的,都是中國人。可這就是一種習慣,我們還看不慣外國人那種小聲嘀嘀咕咕、當著面還要相互咬耳朵呢。”他還說,“如果那個銅牛不讓騎,就應該立一塊牌子,上面寫著:‘禁止攀爬’。……這些是文化差異,外國人有他們的禮節習慣,我們也有自己的禮節習慣,并不能說誰對誰錯,也不能單靠一方的努力,而是需要雙方共同溝通,相互理解。”
這種狂妄的文化民族主義,表現出來的看起來是民族自尊,其實是一種畸形的民族自戀。對個人來說,自戀(narcissism)是過度的、沒有價值標準地愛自己,對一個民族來說也是一樣。自戀一面是狂妄自大,另一面則是封閉自卑。自戀使得個人或群體經不起一點點的外來批評,習慣于把一切批評都當作心懷叵測的惡意攻擊和誹謗造謠。
自尊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人在群體中有所道德行為的根本條件。行為心理學研究發現,人的自尊不是天生的,而是從小在特定環境中潛移默化培養而成,父母對待子女,老師對待學生、政府對待國民的方式對大多數人的自尊和自重發展有重要影響。人越是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尊重,養成自由思考、獨立判斷、理性抉擇的習慣(當然需要有社會、政治的條件),就越能培養自尊和公共行為所需要的自重和自愛。
真正的自尊和自重必須由個人內心的道德力量來支撐。心理學家馬斯洛把自尊看成是人的一種基本需要,他把自尊分為兩種,一種是來自別人的尊重,另一種是來自內心的自我尊重。外來的尊重與一個人的身份、知名度、相貌、成功等等有關,內心的自我尊重來自一個人的信仰、價值觀和做人的原則,它比外來的尊重更堅韌、更持久,也更有價值。只有內心的自尊才能使一個人相信,我是一個好人,好公民,并以此感到榮譽、幸福和驕傲。比起外來的約束,這種內在力量對人的公共行為有著更大也更可靠的正面指導作用。
(作者系美國加州圣瑪利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