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2013年06月30日新華網)。
媒體在報道這條消息時,又特意將“常回家看看”突出出來,比如,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于是,再次引發網民熱議。之所以稱“再次”,是因為該法在征求意見時,就對“常回家看看”進行好長一陣子爭論,話題集中在贍養老人屬道德范疇的問題,用法律來約束合不合適?不是兒女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存在諸如與探親時間不足相關的帶薪休假問題,收入不高贍養經濟支撐力不足等難題……由此,質疑將“常回家看看”納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這些觀點中,暗含著客觀真實的難題,吐露的是真實的心聲,值得關注。但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理解,也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和誤解。
第一,強調法律義務,并非放棄道德上的規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著兜底作用。目前,在整個城鎮化加快的過程中,不斷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斷出現的一些空巢老人,他們的精神需求和親情需求怎么樣得到滿足,是個必須研究并著手解決的問題。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就是著眼于這個社會發展趨勢,對老年人關懷與贍養作出的底線規定,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人們更加注重履行贍養義務。“常回家看看”作為一個法律義務,并不是放棄在道德上對人們繼續進行弘揚孝道的宣傳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來支持“常回家看看”這樣一個倫理義務,使我們中國的孝道得到弘揚,也使老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二,并非將養老的義務完全推給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第三章用九個條款從國家層面對老年人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等社會保障,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法律作出的規定,既是各有關部門工作的責任,也是公眾監督各部門履行責任的重要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宏觀上提出要求,緊接著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比如,民政部門制定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一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加速的老齡化帶來一系列的養老難題,其中養老機構“供不應求”最為突出。民政部出臺的這兩個《辦法》,就是針對這個突出難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呼應,對于緩解老人養老困難,在養老機構方面作出相應的回應,履行政府責任。
第三,不是小打小鬧,而是上升為國家意志。這次修法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納入法律,并作為中國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上升為國家意志,不僅標志著人口老齡化科學研究的重大結論轉換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戰略部署的具體體現,是全黨全社會全面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總動員令。與修訂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和參與社會發展;對原法修改了38條,新增了38條。總體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內容多,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修訂案修改內容最多的法律之一,除了要滿足經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愿望以外,還有把養老,把老年人應對老齡化作為國家戰略提出來,包括對老年人權益的一些保障,包括未來社會養老怎么辦,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使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得以“脫胎換骨”,實現了質的飛躍。
當然,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解決的是有法可依問題,要使老年人權益得到根本保障,還必須解決有法必依的問題。尤其事涉政府層面的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還需要具體研究實施細則和促進落實的保障措施,比如,對民辦的養老機構,在稅收、土地等一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電、用水包括稅收方面,如何提供優惠并落到實處?還有,如何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這些看起來是部門工作,實質上所檢驗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權益問題。難題需要一個一個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項一項地去落實,這不僅需要子女承擔義務,更需要政府認真履行責任,家庭、政府和全社會共同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老年人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久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