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程序
申訴方辦案人員多處程序違法
李樹亭出示多份證據(jù)稱,聶樹斌遭遇嚴重刑訊逼供,被打得不得已才按照辦案人員的授意供述并簽字。
李樹亭稱,聶樹斌自己曾提及不配合如此口供是因為挨打。且李樹亭本月在保定監(jiān)獄會見了與聶樹斌關押在同一監(jiān)室的紀某,紀稱,聶樹斌曾向其表示遭刑訊逼供。紀稱,聶樹斌告訴他,“用舊電話機電是經(jīng)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長時間不許睡覺。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等精神幾近崩潰和恍惚的時候,公安人員就讓在他們提前寫好的訊問筆錄上簽字。”
紀某問為何不堅持不簽字,聶樹斌說:“我堅持不下來,堅持下來就在看守所見不到我了,早被他們打死了。”他還托紀某帶話,“跟我媽說一聲,我是被冤死的。”紀某稱,聶樹斌身上還有傷,有時提審回來臉是腫的,身上有多處被電話機和高壓警棍電過的紫色斑點,“這些都是我親眼所見。”
李樹亭同時稱,案卷材料多處簽名非聶樹斌本人所簽,李樹亭研究過聶樹斌的簽名,并與其家屬印證過聶的書寫習慣:“聶樹斌的簽名很有特點,他在寫‘聶’字時‘耳’字右邊一豎會寫到底,下面的兩個‘又’分別寫在這一豎的兩邊。這個特點,別人偽造不了,并且該簽名與聶樹斌案偵查卷中聶樹斌所有的親筆簽名均為一致。”
李樹亭稱,聶案一、二審卷宗中至少6處簽字涉嫌造假。包括:一審階段在送達起訴書的筆錄上被送達人聶樹斌的簽名、在送達起訴書筆錄之后的送達回證上的簽名、一審審判筆錄上的簽名、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的簽名、二審刑事判決書送達回證的簽名、執(zhí)行死刑前驗明正身的簽名。
李樹亭稱,《訊問筆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現(xiàn)場筆錄》顯示警方多人參與現(xiàn)場勘查,卻僅有一人簽字,也未見證人簽字或蓋章,且《現(xiàn)場筆錄》描述內容與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自相矛盾。
李樹亭稱,他在卷宗中發(fā)現(xiàn)了原辦案人員涉嫌變造卷宗材料的證據(jù),《現(xiàn)場筆錄》簽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筆錄和現(xiàn)場平面圖中,出現(xiàn)了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的名稱,而該路段當時的名稱為“石獲南路”或“石獲公路”。該路段從2001年由于郊區(qū)留營鄉(xiāng)并入橋西區(qū),民間才有“新華路”的俗稱,“因此有理由認為:該《現(xiàn)場筆錄》的真正形成日期,應當晚于2001年之后”。
原辦案單位程序合法沒有刑訊
針對刑訊逼供的指控,原辦案單位代表稱,2005年3月,河北省檢察院成立調查組對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進行調查,結論是沒有對聶進行刑訊逼供。
原辦案單位代表稱,沒有刑訊逼供的證人是聶樹斌一審辯護人張某某,張稱,“我發(fā)現(xiàn)聶樹斌智力很正常,沒有發(fā)現(xiàn)聶樹斌身上有傷”。調查組找聶母了解情況時,聶母也稱從律師處獲悉聶樹斌遭打后被迫承認犯罪。
原辦案單位代表稱,聶樹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關押至石家莊市看守所時,一直在該所102監(jiān)室羈押,而非紀某所在的105監(jiān)室。與聶樹斌同在102監(jiān)室的4名人員均未注意到聶樹斌身上是否有傷情。原郊區(qū)檢察院負責審查批準逮捕的狄某、張某證明未聽到有人反映刑訊逼供問題。調查組調閱聶樹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對參與聶樹斌案偵查的11名干警分別進行調查詢問,均未發(fā)現(xiàn)原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
對于紀某的證言,原辦案單位代表稱,聶樹斌、紀某分押于不同監(jiān)室,二人不可能經(jīng)常聊天,紀某多次詐騙,被判處無期徒刑,屬詐騙慣犯,“其證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聶樹斌被刑訊逼供的線索,為立功減刑,應該不會在時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來”。檢察機關代表認為,紀某出證動機值得懷疑,且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紀某所證不實。
關于簽名造假,原辦案單位代表稱,聶樹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書簽名、卷宗裝訂不規(guī)范,甚至漏填審判人員等明顯瑕疵。經(jīng)核對,聶樹斌在送達起訴書筆錄、送達回證、宣判筆錄上的簽名確非聶樹斌所簽,系由一審法院書記員代簽。但山東高院的指紋鑒定證實上述筆錄上的手印為聶樹斌所按。這樣做是出于保護書記員免受傷害,因為當時發(fā)生過被告人用筆刺傷書記員的事。
對于“裝訂頁碼有涂改”問題,這種情況本案確實存在,石家莊市中院在裝訂一審卷宗時,由于書記員工作疏忽將頁碼標錯,后經(jīng)核對進行了更改,在當時情況下也屬正常,故頁碼有涂改痕跡。判決書、執(zhí)行死刑筆錄應裝入正卷,由于疏忽沒有入卷,不影響本案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罪的事實與證據(jù),更不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
對于路名問題,原辦案單位代表稱,石獲南路為官方名稱,該路段也被群眾稱為新華西路。被害人所在單位石家莊市液壓件廠自1990年由井陘礦區(qū)遷至現(xiàn)石獲南路南側,其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上廠址為新華西路,該廠辦公室主任吳某某也證實該廠從井陘礦區(qū)遷址現(xiàn)址后,門牌號即為“新華西路268號”。案卷中表述的新華西路、新華路與石獲南路為同一路段。
□辯死刑執(zhí)行時間
申訴方聶樹斌在雪地被執(zhí)行死刑
李樹亭介紹,聶案卷宗反映,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6日向石家莊中院下達對聶樹斌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7天之內將聶樹斌執(zhí)行死刑。卷宗顯示,執(zhí)行死刑的時間是4月27日。
今年3月21日深夜,李樹亭閱卷后發(fā)現(xiàn),在二審卷宗中,他注意到有一份聶樹斌親筆所寫的“刑事上訴狀”,其落款時間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是否是聶樹斌寫錯了上訴日期?李樹亭分析,根據(jù)聶樹斌在“上訴狀”中“所表現(xiàn)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將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寫錯的”。此外,犯人尤其是死刑犯都是掐著日子過每一天,聶樹斌不可能記錯日期。
同時該上訴狀有聶樹斌的親筆簽名,因此不可能有假。
李樹亭分析,案卷中有一張聶樹斌被五花大綁、跪著的照片,是其被執(zhí)行死刑后的現(xiàn)場照片,但該照片并未標明時間。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jiān)督;指揮執(zhí)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死刑;執(zhí)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執(zhí)行死刑后,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但卷宗中沒有這些材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李樹亭說。
李樹亭介紹,他會見紀某時,對方稱,他看著聶樹斌進看守所,看著他被提走槍斃。根據(jù)紀某的回憶,聶樹斌是1995年10月1日左右被提走的,“已經(jīng)穿單衣了,不是穿短袖,也不是穿棉衣。”
李樹亭介紹,槍決照片是黑白照,反復察看照片后,他發(fā)現(xiàn)地面是白的,聶樹斌跪在雪地上。聶樹斌穿著厚厚的衣服,看上去像一件羽絨服,衣服有些反光。此外,地面上還有一株灌木類的雜草,枝上沒有葉子。李樹亭認為,從時令上看,明顯是寒冷的冬季,絕不是4月份的春暖時節(jié)。
行刑照中出現(xiàn)兩張面孔,一張面孔是五花大綁、跪在雪地上的聶樹斌,另一張面孔經(jīng)李樹亭辨認,是當時石家莊中院的書記員高雷。高雷的一只手拿著豎著的紙牌,上面寫著“盜竊犯蘇輝峰”,名字上面打了“×”。畫面中還有沒露臉,只露手腳的法警。
李樹亭分析,這個叫蘇輝峰的犯人,與聶樹斌同一天被槍斃。湖南一名法學教授邱某曾因涉嫌非法出版(后翻案獲無罪判決),被羈押在石家莊看守所,并與蘇輝峰有交集。
邱某回憶,1993年3月,他認識一個叫蘇輝峰的年輕人。蘇輝峰來自河北省欒城縣,自幼父母離異,之后浪跡社會,成年之前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當時又因盜竊2.7萬元被收容審查。1995年轉至石家莊看守所后,蘇輝峰被一審判處死刑。邱某表示,由于過去時間太長,他已記不清蘇輝峰被槍斃的具體時間。
蘇輝峰的原籍欒城縣為現(xiàn)石家莊市欒城區(qū)。4月23日,李樹亭來到蘇輝峰的老家欒城區(qū)婁底鎮(zhèn)北留營村,其堂兄蘇振強證實,蘇輝峰十多歲時,父親就病逝了。蘇輝峰長期在外面流浪,其母親帶著弟弟蘇輝顯改嫁,不知所蹤。此后,蘇輝峰回來過,但后來又走了,并且犯了盜竊罪,再沒回過家。
蘇振強稱,他記不起蘇輝峰被槍斃的具體時間。當?shù)嘏沙鏊鶓艏窬Q蘇輝峰早已銷戶,查不到任何資料,其母和其弟則是死戶口,至今沒有任何音訊。
4月23日下午,李樹亭前往石家莊市氣象局,查詢1995年4月、10月、11月、12月和1996年1月、2月的氣象資料及下雪日期。當天,李樹亭拿到了石家莊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資料。資料顯示,石家莊市1995年4月27日的最高氣溫為25.8度,最低氣溫9.5度。
張煥枝稱,此時穿一兩件衣服,不用穿冬衣。
石家莊市提供的資料稱,據(jù)石家莊市氣象臺監(jiān)測,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期間,出現(xiàn)三次降雪天氣,分別為1996年1月13日,降雪1.2mm;1996年1月14日,降雪1.3mm;1996年2月16日,降雪0.2mm。
據(jù)此李樹亭認定,聶樹斌的實際被槍斃時間是在1996年的1月到2月的降雪時間,并不是當年河北的辦案機構宣稱的19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