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5 .8℃的天氣中,跪在雪地里被槍決?在前日的聶樹斌案聽證會上,聶樹斌的代理律師提出了聶樹斌被執行死刑的日期存疑。而原辦案法院代表答復稱執行地的地面上是沙不是雪。為解決爭議,聶樹斌的律師李樹亭昨日上午向山東高院提交了鑒定執行照片的申請。“到底是沙還是雪,讓鑒定機關說話吧。”
前日,山東高院召開了長達10小時的聶樹斌案聽證會,聽證會上最引人關注的就是聶樹斌執行死刑的日期存疑。李樹亭指出執行照片上的聶樹斌穿羽絨服,工作人員穿棉衣,地上有雪。官方宣布的執行日期是1995年4月27日,根據他查詢的氣象資料,當天的氣溫高達25.8℃。因此,李樹亭判斷,聶樹斌執行的時間不可能是4月27日。而原辦案的法院代表則稱執行日期確為4月27日,執行現場為沙地,工作人員穿的是春秋裝而非冬裝。
李樹亭稱,根據他調取的氣象資料,1996年1月13日-14日石家莊市下雪,所以,他推斷執行死刑的日子應該就是這兩天中的一天。李樹亭進一步分析圖片,他稱從圖片上看,可以判斷當天下完雪之后,雪有點化了,后來雪又凍住了,因此,鮮血是彎著流在雪地上的,沒有下滲。如果是沙地,血早就滲進了沙子。李樹亭表示,由于圖片是黑白的,因此才會產生爭議。
此外,在行刑照中有兩張面孔,一張面孔是五花大綁、跪在雪地上的聶樹斌,另一張面孔經李樹亭辨認,是當時石家莊中院的書記員高某。高某的一只手拿著豎著的紙牌,上面寫著“盜竊犯蘇輝峰”,名字上面打了“× ”。也就說,蘇輝峰和聶樹斌是同一天被執行死刑的。為了弄清聶樹斌執行死刑的日期,李樹亭昨日還提交了第二份申請,申請調取河北高院對盜竊犯蘇輝峰執行死刑的各種文書,以確定蘇輝峰執行死刑的日期。
原辦案單位發布聶樹斌案與王書金案八大比較
兇手作案時間成關鍵
2005年,王書金供述了自己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殺人強奸案真兇,這是聶樹斌案的真正轉折點。由于聶樹斌的代理律師質疑原辦案單位“無視王書金多次供述在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強奸殺人,故意不指控此項犯罪”,在4月28日的聽證會上,河北原辦案單位代表播放視頻,對比聶樹斌、王書金供述作案節點,力證聶樹斌的供述更符合案發現場的情況。
而聽證會上的律師則認為王書金的供述會更符合案發現場的情況,退一萬步說,即使不能確認王書金是真兇,也不能確認聶樹斌就是真兇,目前來看聶樹斌案缺乏直接證據,而且辦案人員多處違反辦案程序。
供述作案時間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從被抓獲有8次供述,所有供述均供述其作案時間為下午5點多。王書金是2005年被抓獲,一直到今天所供述的作案時間是下午2點左右,特別是庭審時供述的時間是下午1:30左右。被害人的多位同事證實,她是下午下班并洗完澡之后才離開工廠的。聶樹斌供述的時間更接近被害人下班的時間。
律師:幾位證明被害人下班是5點多的證詞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比如受害人同事高某稱受害人康某在失蹤當天的下午3點多,推著自行車從車間外面進來打氣,大約有十分鐘的時間就推車從北門出去了。而同事余某的證言稱受害人在8月5日下午4點半左右打氣。
供述被害人行走方向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供述的是被害人下班后從工廠回租住的孔寨村,方向是由北向南,即被害人下午下班回家的路線方向。王書金供述的恰恰與聶樹斌相反,是被害人從家上班的地方,而根據多位同事的證詞,她是下午下班離開工廠的。
律師:幾位同事證明被害人下班是下午5點多,但證詞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根據被害人家屬的證詞,我們判斷受害人是在下午1點多遇害,這正是在被害人上班的途中,因此王書金供述的方向更準確。
供述被害人衣著不一樣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從開始供被害人穿藍色連衣裙,穿紅色洗得發白的舊褲衩、紅色涼鞋等,被害人丈夫都進行了辨認。王書金說藍色連衣裙,高跟鞋。現場的鞋子是紅色涼鞋,不是他說的高跟鞋。
律師:從圖片上看,涼鞋有4至6厘米的跟,也可以理解為高跟鞋。
供述被害人身高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供述被害人身高一米五、六,一直這樣供述。王書金說自己是1.72米,女的比自己略低。而被害人的尸長為152厘米。辦案機關做了一個身高對比圖,認為王書金供述的被害人身高差距太大。
律師:因被害人穿鞋(鞋跟大約有4至6厘米)、尸長、與活體差異以及視覺原因屬正常情況。
供述殺人手段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始終供述用拳頭擊昏被害人后再用花襯衣勒死;王書金供述掐被害人脖子、跳起來猛踹被害人胸部、聽到咯嘣響。掐一般會導致舌骨、甲狀腺軟骨斷,但也不一定,本案中被害人的骨頭沒有斷,也不存在肋骨骨折或者缺失的情況,因此尸檢結果與王書金所說不符。
律師:曾經拿圖片請教過專家,由于圖片清晰度局限,有兩名專家認為胸部的骨頭有缺失和損傷,但具體是哪根肋骨缺失認定不一致。而聶樹斌供述用花襯衣勒死被害人,由于襯衣的摩擦力大,這一說法并不合理。
供述作案現場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供述劫持被害人后拉到中間玉米地后掐昏,然后推自行車,然后把被害人往東側移了一點,應該是兩個現場。王書金始終供述在一個現場強奸殺死了被害人。王書金供述劫持被害人地點與發現女尸位置相差很遠。聶樹斌的供述更符合現場情況。而王書金供述劫持被害人地點與現場女尸的位置距離差距較大。
律師:王書金案的辦案人員在接受復查時曾經親口表示,他們領著王書金指認了案發現場,王書金指認的地方與案發現場沒有大的差距。
供述尸體衣物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供述把人殺了之后,被害人穿著一個吸汗小白背心,脖子上有花襯衣,這個是本案最關鍵、隱蔽的情節。現場勘查發現的這個襯衣和白色背心和聶樹斌供述一致。王書金供述尸體上沒有衣物。
律師:我們手里有王書金的調查筆錄,顯示王書金也供述了白背心。
供述花襯衣情節不一致
原辦案單位:聶樹斌準確地供述了是“勒”,花襯衣始終纏在死者頸部。主動供述了花襯衣系從張營村梁某放破爛處盜取,并繪制了竊取地點路線圖,王書金從沒有供出纏繞花襯衣這一類關鍵情節。
律師:詢問過多位證人,都說發現尸體時沒有看見脖子上纏繞著花襯衣,梁某也沒有確認曾經丟過花襯衣。花襯衣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了多種不同的描述,是否存在這一兇器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