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份,在陽谷縣壽張鎮某村新村道路及下水道對外承包工程中,該村村委主任呂某某等5人向王之厚抱怨工作難干,且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遂5人商議在承包工程過程時向開發商索要好處費,由王之厚負責和承包商談。承包商司某欲承包該工程,王之厚提出需繳納15萬元質量保證金。司某答應后,該村村委于2013年11月10日與司某簽訂了施工合同。2013年11月11日,司某向王之厚尾號為1516的個人賬戶內打款15萬元。王之厚隱瞞5萬元后,當日在卡內取出10萬元和呂某某等5人私分,王之厚分得5000元。王之厚共得5.5萬元,用于個人花費。
綜上,被告人王之厚受賄數額共計33萬元,其中15萬元屬索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之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擔任陽谷縣壽張鎮人大主席期間,利用分管新農村建設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15萬元,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之厚受賄33萬元,其中所受15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之厚獲得贓款共計23.5萬元,除追繳44316.8元外,仍有190683.2元未主動退繳。被告人王之厚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索賄15萬元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王之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的被告人王之厚銀行卡內現金44316.8元予以沒收,未追繳贓款190683.2元繼續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