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安局長被判入獄19年
2013年8月11日,中共煙臺市紀委將原牟平區公安分局局長王國政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線索移交煙臺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雖然當時尚未掌握王國政涉嫌受賄犯罪的具體犯罪事實,但根據王國政本人的職務權限、工作職責等具體情況,應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同日,煙臺市檢察院將王國政涉嫌受賄罪一案指定棲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王國政于2008年端午節至2013年端午節期間,多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林靜收受他人人民幣446.75萬元、美元1萬元、金條300克、房屋等財物,價值人民幣共計696.8317萬元。其中被告人林靜參與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7.5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林靜退賠贓款301500元。
2015年3月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國政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10萬元。
被告人林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