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試點還明確規定,律師代理申訴,實行代理雙方自愿原則,申訴人有自愿選擇律師的權利,申訴人既可以委托值班律師代理申訴,也可以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訴。
據悉,為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將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當事人申訴沒有委托律師的,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或主動聯系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為當事人指定代理申訴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律師可以向法院提出瑕疵補正、化解糾紛、司法救助等書面建議,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查閱案件卷宗;對當事人的無理申訴、申訴請求明顯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應當對當事人作必要的法律釋明、息訴息訪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