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證據分贓跑路 落入法網終獲刑罰

  在于某的車上,三人才發現搶劫的現金為15萬,而不是45萬。三人將現金均分之后,將作案用的匕首、衣物分別予以拋棄或埋藏,后于某聯系一出租車連夜將葉某、曹某送至青島,后葉某隨曹某逃至北京,曹某在北京隱匿,葉某在北京短暫停留后,逃往福建廈門隱匿。此案在當地引起較大影響。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分別在北京、廈門、臨朐將三被告人一舉抓獲歸案。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金融機構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對三被告人均應予刑罰。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搶劫銀行或搶劫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犯搶劫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判處葉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對三被告人并處適當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