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60萬元注冊公司,辯稱不知情

  2008年,陳宜民和兩人商議注冊成立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冊資金為360萬元。2009年1月初,陳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財政上的錢把資驗了,驗資后趕緊把錢抽回來。

  陳宜民被認定的另一個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萬元是為了注冊公司。

  2009年1月,陳宜民利用擔任巨野副縣長、田橋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與田橋鎮副鎮長楊某、財政所所長祝某等人共謀,共同出資組建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橋鎮政府公款360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金,辦理公司注冊登記。

  一切按照他們的計劃進行。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橋鎮政府公款360萬元繳納了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當年1月18日,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驗資完成后,祝某將360萬元歸還田橋鎮政府。

  庭審中陳宜民曾辯稱,他事先沒有安排挪用360萬元用于企業驗資,楊某、祝某事先也沒有向他匯報,他的行為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經查,證人楊某、祝某均證實,2008年下半年,陳宜民和他們商議注冊成立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冊資金為360萬元。2009年1月初,陳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財政上的錢把資驗了,驗資后趕緊把錢抽回來。而且陳宜民在偵查階段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陳宜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交代行賄劉貞堅并提供線索,算重大立功

  他在接受菏澤市紀委立案調查期間,向調查組提供了劉貞堅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期間在干部提拔、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的重要線索。

  陳宜民受審廣受關注的一個原因是,他曾是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劉貞堅的行賄人。今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一案在濰坊中院公開審理。檢方共指控劉貞堅44筆犯罪事實,其中41筆犯罪事實均為收受下屬賄賂,這其中就有陳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陳宜民敲開了時任巨野縣委書記劉貞堅的家,兩人坐在客廳談論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陳宜民挑明了此行的真正來意:縣里快換屆了,他想進縣政府班子,想當副縣長,請劉貞堅幫忙關照。臨走時,陳宜民留下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

  這次走動的確非常奏效。2007年換屆時,劉貞堅在組織考察、民主推薦過程中推薦陳宜民為副縣長人選。當年12月,陳宜民如愿當上了巨野縣副縣長。

  法院經查,陳宜民是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的,屬于自首,而且他在接受菏澤市紀委立案調查期間,向調查組提供了劉貞堅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期間在干部提拔、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的重要線索,后經省紀委對劉貞堅立案調查得以證實。劉貞堅受賄一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陳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法院認為,陳宜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陳宜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陳宜民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為在干部調整過程中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陳宜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

  陳宜民在貪污犯罪中雖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自愿認罪,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宜民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交待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處罰。陳宜民向辦案機關提供了劉貞堅受賄罪的重大線索,經查證屬實,屬于重大立功表現,可對其減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