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認罪

  患有精神分裂獲死緩

  據判決書,庭審中呂明對于殺害兩個孩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經司法鑒定證實,呂明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之前的庭審中,王娟的證言則證實,2000年,呂明的弟弟在山海關死了,處理完喪事后,呂明開始出現精神異常,經診斷,他患有精神分裂癥,出院后呂明性功能出現障礙。之后不久王娟去深圳打工,打工期間她遇到了同村的徐某,兩人商量生個孩子,懷孕三個月后,王娟回到平陰老家,幾個月后生下了龍鳳胎,徐某被證實是兩個孩子的生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明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庭審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呂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呂明以“妻子王娟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為由,提出上訴。山東省高院認為,呂明因經濟負擔重,遷怒于兩名無辜幼兒,鑒于一審法院已將家庭內部矛盾激化而引發本案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省高院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