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李瑞海冒用他人名義,虛假出資,在山東省臨清市注冊成立臨清市東旭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發展93名代辦員向2284名社會不特定農民非法集資4588 . 6837萬元,非法集資的上述款項全部交給被告人李瑞海控制支配。2014年4月底,李瑞海組織臨清東旭合作社相關工作人員逃匿。至案發,仍有1634名農民的2657 . 04771萬元本金不能歸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瑞海以廣大農民為非法集資對象,集資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致1600余名農民資金 不能歸還,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