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喪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擔責

  當日,王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后,他說自己精神方面有問題。司法機關經鑒定,王某患雙相障礙6年,反復發作并多次住院治療,目前為無精神病癥狀的躁狂,作案時處于躁狂發作階段,在被激惹的狀態下,其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及控制能力削弱,故判定其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打人者經法醫鑒定是一位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他應該負刑事責任嗎?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王某犯有故意傷害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原文來源: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