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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1日到7月20日,泰城開展了為期20天的養犬集中整治工作。據相關報道,2015年1至6月份,110報警平臺共處理涉及犬類民事糾紛241起報警, 其中通過公安民生警務平臺9600110反映訴求的11起。
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對發現的狂犬、野犬進行了捕殺;對無主犬、走失犬捕獲并送至留滯檢查所留滯;對個人飼養禁養犬的,進行了限期整改;對 犬齡在6個月以上但未進行免疫的,強制進行免疫;對在遛犬中不按規定配戴嘴套、束犬鏈和在禁止區域遛犬的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勸返;對不清理犬只糞便、縱容犬只擾民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 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攜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可按照《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 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的規定,對飼養人處以警告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