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間”也互幫互助,有人還替同僚牽線
按理說買官賣官應該是私下里進行,很隱蔽的事情。但是在這44起受賄事實中,其中多起買官案例卻是“領導”之間抱團行賄,或是串通買官。
劉貞堅利用擔任中共巨野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2009年2月,劉貞堅提拔時任巨野縣營里鎮鎮長孔某為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為感謝并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2010年7月,孔某通過江某送給劉貞堅內存人民幣6萬元的銀行卡一張;2010年8月,孔某還為時任巨野縣田橋鎮黨委副書記任某買官牽線,幫其給江某送人民幣現金10萬元。
更讓人吃驚的是,2010年7月,萬豐鎮黨委書記郭某伙同鎮長王某丙送10萬元。一個月后均獲提拔。郭某任縣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王某丙提拔任萬豐鎮黨委書記。從中嘗到甜頭的萬豐鎮黨委書記王某丙2011年8、9月,再送10萬元謀求巨野縣副縣長職位,不過提拔未果。
中秋和春節,收錢收到手軟
向劉貞堅賄賂的干部,有些是出于買官的直接目的,有些是為了感謝劉貞堅的提拔,還有些是為了增進感情。而逢年過節,就成了送錢的好借口,也成了劉貞堅和妻子斂財的好時機,在其受賄的實事中,很大一部分是發生在中秋和春節之前。而中秋和春節之后的兩三個月內,人事調動也就相對更頻繁。
例如,劉貞堅利用擔任中共巨野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2010年8月,接受時任巨野縣陶廟鎮鎮長張某丁職級晉升的請托,在張某丁因綜合成績問題而謀任陶廟鎮黨委書記未果后,調整張某丁為巨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為感謝并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2010年中秋節,張某丁通過江某送給劉貞堅人民幣現金1萬元。2011年3月,張某丁被任命為巨野縣大謝集鎮黨委書記。為感謝并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2011年中秋節,張某丁通過江某送給劉貞堅人民幣現金3萬元。
2008年春節和中秋節,為獲得劉貞堅的支持與照顧,時任巨野縣營里鎮黨委書記的張某己通過江某送給時任中共巨野縣縣委書記的劉貞堅購物卡各0.5萬元。2009年2月,張某己被調任巨野縣巨野鎮黨委書記。為感謝并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2009年春節、中秋節和2010年春節、中秋節,張某己4次通過江某送給劉貞堅購物卡共計6萬元。2010年底,劉貞堅向菏澤市委推薦張某己為巨野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1年初,張某己當選巨野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劉貞堅二審仍維持原判
調查后坦白不算主動投案自首 檢舉他人查證屬實后才算立功
今年4月中旬,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因受賄858余萬元,犯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面對濰坊中院的判決,劉貞堅在庭審后提出上訴,并提出了6條上訴的理由。日前,山東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判,六條理由均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劉貞堅仍被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案在濰坊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節至2012年春節期間,劉貞堅利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巨野縣田橋鎮原黨委書記陳某某、山東新巨龍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等個人或單位在職務調整、征地拆遷、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1579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宣判結束后,劉貞堅經過考慮后提出上訴,并提出了六個上訴理由。如歸案后如實供述紀檢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對此山東高院也一一駁回。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紀檢機關出具的《調查情況的說明》證明,辦案機關系在掌握劉貞堅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后對其進行調查,辦案機關調查期間,劉貞堅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故劉貞堅不存在主動投案的情形,其供述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是同種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劉貞堅在偵查階段雖向辦案機關檢舉他人犯罪,但辦案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劉貞堅檢舉揭發的問題過于籠統,目前無法查證。因此,劉貞堅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