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辭職時應報告去向

  莊德水說,當前,應針對領導干部離職后的行為約束出臺專門的制度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在辭職時必須向單位報告本人去向,限制期間內必須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包括從業情況、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等,并對與政府可能相關的重大經濟事項進行利益聲明。

  在此期間內,官員對于個人從業界限把握不準的,應當向原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并經審批后才可就業。政府部門應適時開展專項查清工作,對現行辭職官員的從業情況、所在行業、企業關系以及與原任職單位、分管領域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風險評估,提前阻斷利益輸送的通道。

  同時,應設立廉潔年金制度,推進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

  建議廉潔年金可以來源于4部分:1。劃出一部分查處的違法違紀金額;2。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減少的財政人頭經費;3。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落實“八項規定”節省下來的行政預算開支;4。車改補貼、績效獎勵等額外收入。文/記者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