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養被拐兒童,辦完手續需15個月

  據悉,根據民政部與公安部近期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社會福利救助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后,應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滿30日,兒童的監護人未認領的,該兒童便交由當地社會福利機構。

  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收到上述證明后,“對于符合收養條件的兒童,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使兒童能夠盡快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

  此外,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應進行為期60天的信息公告。期滿后,打拐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

  如果一切操作順利,一名打拐解救兒童最短需要15個月,便可完成收養手續。

  上述并非意味著被拐兒童被收養后,生父母便無法再尋回自己的孩子。根據通知要求,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后,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于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