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9月30日訊 為泄私憤,從家中攜帶約70克亞硝酸鈉偷偷放入飯店后廚裝有白芷粉的料盒內,導致當日中午在該飯店用餐的36名顧客出現不同程度中毒癥狀。近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被告人董志新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董志新,男,1982年4月出生,山東茌平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董志新為泄私憤,從家中攜帶約70克亞硝酸鈉前往聊城市東昌府區后菜市街某(老漁夫石鍋魚)飯店,將飯店后門卷簾門打開后進入到飯店后廚,將攜帶的亞硝酸鈉放入飯店后廚裝有白芷粉的料盒內,導致當日中午在該飯店用餐的36名顧客出現不同程度中毒癥狀。經鑒定,在飯店鍋內湯汁、白芷面及中毒者嘔吐物中均檢出亞硝酸根離子。
  另據法院查明,案發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舟)與中毒顧客達成協議,共賠償中毒顧客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50000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董志新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舟)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150000元,取得了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舟)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
  庭審中,被告人董志新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董志新在大量飲酒后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為報復飯店老板而實施了犯罪;被告人投放的亞硝酸鈉不同于其他危險物質,它本身是一種食品添加劑,食用過量才出現輕微中毒;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盡全力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志新為報復他人,往飯館食材中投放亞硝酸鈉,致多人食用后中毒,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志新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董志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能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董志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