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商定以借款的名義支取村民購房款100萬元,爾后在扣除2萬元好處費后將98萬元的村民購房款轉交。近日,莘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挪用資金案,被告人黃平江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0年,莘縣古云鎮計劃建設古云社區,由東方建業負責建設。被告人黃平江作為古西村支部副書記,經鎮政府指派并經村兩委研究同意后負責收取古西村村民的購房款,古云鎮政府房管所所長李某某負責將村干部收取的購房款支付給東方建業。2011年4月25日、5月6日李某某將從他人手中借來的兩張承兌匯票作為購房款兌付給了東方建業,金額分別為384165元和582000元。
后李某某一直向黃平江要村民的購房款,黃平江稱沒有。后二人商定以李某某借款的名義,從黃平江處支取村民購房款100萬元。2012年4月,被告人黃平江在扣除2萬元好處費后將98萬元的村民購房款通過古云房管所會計孔某某轉給了李某某。后李某某給黃平江出具了借款100萬元的借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平江作為村黨支部副書記,利用收取、管理村民集資購房款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孟凡蕭 王希玉 柳延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