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紅妮記者 王紅妮

  生活日報10月20日訊 “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8天, 為啥山東省規定的產假只有90天? ”近日, 市民張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 她在向單位請產假的時候發現, 我省規定的產假天數比國家少了8天, 相應的生育津貼也是按照90天報銷, 這讓張女士有點想不通: 國務院早在2012年就已經規定了女職工的產假為98 天, 為何山東省遲遲不做出調整?

  市民反映:

  省里政策和國家政策打架“產假到底是多少天? ”濟南市民張燕 (化名) 是一位準媽媽, 再過一個多星期就將迎來預產期。 10月16日, 當張女士向單位上交產假條的時候, 被告知只能休90天產假,這讓她感到有些納悶。

  “我的第一反應是, 是不是同事搞錯了, 因為我明明記得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的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 ”張女士向同事提出了心中的疑問, 可是得到的回答是: 目前生育津貼是按照90天發放的, 張女士生育的又是二胎, 因此產假只能休90天。

  難道真的是自己記錯了? 為此,張女士上網查詢找到了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619號),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 應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張女士表示, 針對產假和生育保 險 待 遇 問 題 ,她 專 門 撥 打 了12345熱線和12333熱線咨詢, 濟南市有關部門給出的答復是, 濟南市目前執行的是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省政府令第193號)的有關規定, 生育保險按照90天進行報銷。 “無論一胎、 二胎正常產假就是90天, 也就是說, 由于省里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不一致, 女職工在報銷生育保險時少了8天的保險待遇。 ”這個意外的發現, 讓張女士感到有些吃驚。

  記者調查:

  我省執行的還是老規定記者登錄山東省人社廳網站,在政策法規欄目下, 找到了若干跟生育保險有關的政策法規。 其中,2007年5月10日起實施的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省政府令第193號)第十二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的標準為: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 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晚育的增加60天。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中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90天, 但是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開始施行后, 這一文件已經廢止。

  既然國務院早在2012年就已經規定了女職工的產假為98天, 為何山東省遲遲未進行調整? 20日,帶著疑問記者來到省人社廳采訪,省人社廳職工醫療保險處負責擬訂全省職工醫療、 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 該處工作人員表示,按照程序, 記者需要首先聯系政策研究處, 由領導安排工作人員接受采訪。 隨后, 記者又來到政策研究處, 被告知負責生育保險的領導出差了, 目前無法進行解釋和答復。“分管生育保險的領導出差了, 這件事在電話里一句兩句也說不清楚, 只能等領導回來再說。 ”工作人員表示。 截至記者發稿前, 省人社廳沒有就此事做出回應。

  “國家政策早就已經改了, 山東為何還是執行老規定? ”張女士表示, 職工如果堅持按照國家政策休98天產假也不是不可以, 可是問題來了, 按照規定, 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 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多出來的這8天產假, 社保部門不給報銷, 單位也不給發工資, 這8天的待遇就是零。 ”

  張女士認為, 當務之急是有關部門應該積極修改政策,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 及時將產假修改成98天。

  專家說法

  山東應該執行新的國家規定

  □記者 王紅妮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女方晚育的, 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 產假、 護理假, 視為出勤, 工資照發, 福利待遇不變。 “這里明確說的是 ‘國家規定的產假’ , 相應的政策是不是也需要及時進行銜接和落實? ”相關人士表示。

  當省市規定和國家規定不一致時, 應該怎么辦? 16日, 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濟南市人大代表、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強。 傅強說, 當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觸時, 應該以上位法為準“ 。也就是以國家規定的為主。 ”傅強表示, 具體到女職工產假的問題上,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省市應該執行新的規定。

  “這個問題也反映了有關部門的工作不到位, 為民服務意識有待加強。 ”傅強說, 生育保險看似小事, 但是關系到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 “有關單位對生育保險的重視程度不高, 存在有法不依問題, 延遲履行法律也反映了對育齡婦女權益保護意識的淡薄。 ”傅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