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濟南11月7日電(記者周科) 記者7日從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獲悉,濟南市長清區畜牧獸醫局文昌街道辦事處獸醫站副站長劉峰,因給有毒有害生豬肉“放水”,最終被豬“絆倒”,日前法院以觸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歷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峰于2009年2月起擔任濟南市長清區畜牧獸醫局文昌街道辦事處獸醫站副站長,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間擔任濟南方圓食品廠駐廠檢疫員,負責生豬屠宰的檢驗、檢疫工作。駐廠期間,劉峰每月非法收受該廠廠長王樹勇給予報銷的200元汽油費用,以及春節送的一套豬頭、豬下水、豬蹄等。2013年10月,劉峰在抽檢中發現部分生豬沙丁胺醇(瘦肉精)呈陽性,但其不履行檢驗、檢疫的監管職責,未將抽檢的結果報告長清區動物衛生監督所,仍對上述有毒有害的生豬肉加蓋動物制品驗訖章,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致使有毒有害豬肉流入市場。

  2014年3月,公安機關在對濟南方圓食品廠清查過程中,查獲未進行宰前檢驗檢疫工作即加蓋合格驗訖章的生豬94片、合計47頭,且已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86份,并在現場抓獲被告人劉峰。案發后,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鑒定,上述扣押生豬中有90片、合計45頭沙丁胺醇成分均嚴重超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峰身為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其行為已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鑒于劉峰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本應從輕處罰,但其行為置人民群眾健康于不顧,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對其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