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作弊或判七年有期徒刑 

  號稱“史上最嚴”國考 

  現在考試作弊手段隨著科技的發展更加科技化、智能化,并且還形成了產業鏈條。與以往的“國考”不同,從今年開始,在“國考”中作弊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

  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列入刑事犯罪,即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大山表示,根據《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那么結合刑法第284條新增規定的規定,這充分體現了我們刑法的罪行相適應基本原則,不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

  “以往,利用刑法來懲治考試作弊者,主要是依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因為高考、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試題及答案都屬于國家秘密。而《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組織作弊者、‘槍手’和請人代考者都難逃法律制裁,這必將有效打擊‘國考’作弊行為?!?/p>

  此次考試期間,山東省、市兩級人社部門將聯合省、市公安、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考試期間對考點內外的聯合巡查,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涉考違法行為。評卷過程中,對認定為作答雷同答卷的考生將取消成績,抄襲者和被抄襲者都將按違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