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賊不走空”,菏澤定陶縣的孫某就是這句話的踐行者。2015年2月中旬,短短幾天的時間里,孫某先后6次分別潛入定陶縣黃店鎮3個村子的6個村民家里行竊,最多的一次偷了70元現金,最少的一次只偷了2個蘋果,總案值173元。近日,孫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大眾網記者從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2月中旬,菏澤定陶縣的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定陶縣黃店鎮的3個村子里,先后6次分別潛入村民王某甲、何某、王某乙、崔某甲、王某丙、崔某乙家中,竊走現金、香煙、蘋果、鞭炮等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73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時許,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定陶縣黃店鎮某村民王某甲家中,竊取現金35元、哈德門香煙2盒,價值共計43元。

  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時許,孫某在黃店鎮某村村民何某家中,竊取現金70元。

  2015年2月中旬一天,孫某在黃店鎮某村村民王某乙家中,竊取鞭炮四盤,價值20元。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4時許,孫某在黃店鎮某村村民崔某甲家中,竊取蘋果二個。

  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時許,孫某潛入黃店鎮某村村民王某丙家中,未竊取財物。

  2015年2月18日11時許,孫某在黃店鎮某村村民崔某乙家中,竊取現金7元,利群牌香煙一盒、小蘇牌香煙一盒,價值共計40元,后被當場抓獲,盜竊財物歸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73元,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孫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孫某某被扣押的人民幣131元,依法發還各被害人,剩余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孫某以“原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