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施工得“預約”“開挖”得提前1年

  申請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據梳理,上述條例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所作出的規定還有很多。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挖掘道路許可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另外,因挖掘、維護城市道路確需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施工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不僅如此,濟南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計劃,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計劃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單位。

  上述條例還規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占用、挖掘;擅自建設建筑物;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車輛運載的貨物拖刮路面;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攪拌砂漿、混凝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