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不予供認,辯解其的行為不屬于占道經營,只打了一個人一耳光,咬了另外一個人,沒用拳打執法人員,沒罵執法人員。

  牡丹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