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增德手寫的承諾書單增德手寫的承諾書

  2012年11月,網絡間流傳出一封單增德手寫的承諾書。

  承諾書寫道:“我單增德承諾,自今天開始一個月之內與張風云離婚。離婚后與蘇春媛結婚,特此承諾。單增德,2012年11月21日。”

  承諾書的結尾,另有見證人署名:“山東省農業廳辦公室史訪”。

  一時間,單增德被冠以“承諾離婚廳長”,轟動一時。

  隨即,山東省紀委介入調查。2013年3月,單增德,即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移送司法,并于當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2014年7月17日,山東省濱州市中院,一審判決,單增德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沒收個人財產兩百萬元。

  單增德隨后上訴,提出有“構成自首、立功,案發后親屬代其退還贓款、贓物,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

  2015年10月15日,山東省高院以不開庭的方式,二審裁定,維持對單增德的原判。對于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山東省高院審理認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上訴人單增德受賄數額達737萬余元,且有部分索賄犯罪”,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的,單增德的犯罪事實,為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之間,其利用擔任萊蕪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萊蕪市委常委、萊蕪市政府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所收受的賄賂,其中也涉及“賣官”情節。

  這就是2006年4、5月至2009年春節后,單增德為一位劉姓時任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大隊長,在職務晉升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了該大隊長所送的人民幣、購物卡,共計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