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東營12月29日訊 29日上午,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鄧學振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今年8月下旬,濱源化學有限公司拒不執行政府關于未取得試生產批復之前不得試生產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備試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李培祥批準,擅自進行混二硝基苯裝置投料試車。8月28日、29日,該公司先后兩次投料試車,均因硝化機控溫系統不好、冷卻水控制不穩定以及物料管道閥門控制不好,造成溫度波動大,運行不穩定停車。

  8月31日下午4時38分,該公司進行第三次投料,裝置運行仍不穩定,當晚10時24分再次停車。為防止硝化再分離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車間操作人員將硝化再分離器下部物料放凈管道上的法蘭拆開,打開放凈管道閥門,物料自拆開的法蘭口處排向一樓水泥地面,在沖擊力作用下起火燃燒,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機、預洗機等設備,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溫度升高。8月31日23時19分引發重大爆炸事故,導致公司職工及其他單位施工人員13人死亡、1人重傷、17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并造成經濟損失4326萬元。

  利津縣法院認為,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要求,未依法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違規進行試生產,導致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特別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李培祥作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被告人鄧學振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屬于對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后果,判決被告人李培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鄧學振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