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出案中案

  曾合伙敲詐他人

  2014年5月10日,經群眾舉報,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人均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緝拿歸案。歸案后,張某交代,曾在2012年初,伙同幾個弟兄敲詐過一陶土廠老板秦某2萬元錢。

  由于張某之前開過陶土廠,他深知挖陶土審批程序復雜,很多個人小廠子都沒有相關執照,鉆空子偷挖濫挖,被舉報是那些小老板最頭疼的事。張某抓住這個弱點準備狠狠敲詐一筆,他選擇了朱里街道一陶土廠老板秦某為敲詐目標后,便找鄭某等四人商討敲詐計劃。

  張某給其他人展示了幾個電話號碼說道:“這是幾個朱里街道以及國土部門的電話,你們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蹲守,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舉報電話,讓他干不成,咱們好來敲詐他。”鄭某等四人按照張某的吩咐打電話舉報,但卻一直沒影響秦某的開采,后來得知,秦某是合法采挖陶土。

  張某心有不甘,安排鄭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鬧事,妨礙秦某挖陶土的進程。秦某打電話報警,警車一到四人便一溜煙地逃走,警察走后四人又大搖大擺地返回來繼續鬧事。秦某沒有辦法,為了不影響陶土開采,秦某托關系聯系到張某,最終同意給張某2萬元了事。

  均被判刑

  最重被判近四年

  寒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豐某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陳某等五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張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1月26日,記者從寒亭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陳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被告人張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其余涉案人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