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職工在康復期間享有哪些權益?哪些費用能夠從工傷基金中列支?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臺《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從工傷康復原則、康復對象和康復期的確認、康復待遇、工傷康復機構的確定和管理及相關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新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據介紹,我省目前每年發生工傷人數近7萬人,其中因工致殘2.9萬人左右,這些職工如果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康復治療,大多數身體功能可以得到較好地恢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職工法律意識的提高,工傷職工要求進行康復的愿望也越來越強烈,迫切需要省里完善政策措施,以指導全省工傷康復工作的開展,使這些工傷職工能夠享受到工傷康復待遇,通過有效的康復使他們盡早回歸工作崗位、回歸社會。
《辦法》提出,康復工作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先康復治療后鑒定補償”的原則,把康復作為工傷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讓更多的工傷職工得到有效的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樣規定,有利于從制度上保證工傷康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工傷職工在最佳時期及早進行康復治療,有利于降低基金的后續支出。同時,為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對于個別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的工傷職工,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規定也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
工傷康復待遇涉及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辦法》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政策框架內,將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康復待遇分停工留薪期內和停工留薪期滿后兩種情形:工傷職工在確認的康復期進行康復的,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按規定享受工傷康復待遇。工傷職工需住院康復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統籌地區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費用,包括:生活用品費用; 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超過工傷康復規定標準發生的費用; 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后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 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