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人員咋上戶口]
既不符合收養法規定又無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被收養人員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私自收養形成的無戶口人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親緣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緣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其將被收養人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口。
生活無著的滯站流浪乞討人員
對滯留社會救助管理機構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詢核實身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救助機構提出落戶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或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落戶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要根據口音、生活習慣、親屬關系等途徑查明原籍,核實是否登記戶口。原籍無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據調查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