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月15日生的二胎,那時計生條例沒修改,只能休98天的產假,可1月22日條例就修改了,產假都延長60天,我們這種能享受嗎?”隨著新修訂計生條例的實施,條例在適用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類似問題。1日,省衛計委轉發省人大法工委對此類問題的答復。根據答復規定,這類產婦可順延享受新條例規定的新增60天產假。

  就過渡時期產假的問題,答復中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其他待遇。

  這也就是說,在1月22日新條例修改時,合法生育而又沒休完產假的,可以按照新條例規定執行,均可享受“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例如,1月15日剛剛合法生育二胎的孫女士,按照修改前的計生條例,她只能享受98天的產假,大約休到4月下旬。而根據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復,現在,孫女士可以順延享受增加60天的產假,因此,她大概可以休到6月下旬。

  再就是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問題,答復明確,獨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條例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新條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滿18周歲的,可以從新條例施行之日起領取該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關于在過渡期生育三個子女的情況,此次答復明確,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間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條例規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補辦生育證。

 ?。R魯壹點 記者 李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