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貧困識別不精準,項目安排不科學,資金安排不及時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相關單位責令限期整改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相關單位責令公開道歉或通報批評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停職檢查以上處理:貧困村、貧困戶識別不精準,存在應納入未納入或不符合標準被納入問題,或者未摸清貧困村、貧困戶基本情況、致貧原因、脫貧需求的;扶貧方案不詳細,目標、時限不明確,幫扶措施未到村到戶或不切實際無法落到實處的;在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上盲目決策,出現失誤或造成損失的;未按規定標準和程序申報、審批、驗收項目,致使項目安排不科學,扶貧效果不明顯的;未安排專項資金或安排額度過小,或者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項目正常推進的;執行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度不嚴格,或者擅自調整資金使用范圍、標準,變更項目內容的。
對第一書記、駐村干部不過硬、不得力,派駐單位支持、管理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派駐單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責令限期整改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約談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派駐單位責令公開道歉或通報批評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或停職檢查處理:選派的干部不適應、不勝任幫扶工作,不能在較短時間打開工作局面的;派駐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沒有按規定專題研究扶貧工作、沒有到村現場解決問題,對第一書記、駐村干部提出的問題不及時解決,甚至置之不理的;第一書記、駐村干部不真蹲實駐,存在“走讀”、不到崗、擅自脫崗或“兩頭跑”問題,每月駐村累計達不到20天的;幫扶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市委“八條禁令”“十不準”工作紀律,損害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新銳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