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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民警發現涉案考生(家長)和替考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一名參與替考的大學生告訴民警,“完全沒意識到事情會怎么嚴重,我只當賺外快,就像很多大學生找兼職。”

  一名考生家長對民警講:“為了‘小鬼’上大學花了幾十萬,最后連張文憑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寧肯讓兒子跟我打工也不會這么做了。”

  民警通過查詢發現,這起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考試作弊案件。

  [浙江新聞+]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也就是說,類似于當初酒駕入刑,新的《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各種作弊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