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期間,魯峰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被告人魯峰手持長43厘米、寬約3.4厘米的雙刃銳利短劍,捅刺被害人胸部及腋下等人體要害部位,捅刺數劍且深達胸腔,致被害人左肺多處破裂大出血死亡。反映出被告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故意,且客觀上已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魯峰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據此,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濟南中院認為,魯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魯峰因遇到妻子與他人在其家中通奸而殺人,系激情殺人且案發(fā)后有自首和積極救助被害人行為,被害人錢海與被告人妻子通奸系本案誘因,負有明顯過錯責任,被告人魯峰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辯護意見成立。

  近日,濟南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魯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