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后 四男子均獲刑
據了解,2015年12月10日,本案同案犯李某、趙某因犯強奸罪分別被巨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李某坤家人分別對被害人賠償了5000元,被害人阿云對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另查明,王某初中畢業后便步入社會,與社會上一些閑雜人員交往;其父母忙于外出務工,對其疏于管教;其文化程度較低,法制觀念淡薄,以致走向犯罪道路。庭審時,王某痛哭流涕,表示自愿認罪服法,乞求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其父親表示,作為父母教育孩子沒有盡到責任,要求王某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
巨野法院認為,王某、李某坤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構成強奸罪。兩被告人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鑒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取得被害人阿云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減輕處罰。巨野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李某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