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7月26日訊(記者 單姍 通訊員 楊曉紅)眾所周知,殺人要擔刑事責任。那么罵人致人情緒激動引發心臟病死亡,是否要擔責?近日,臨朐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60多歲的張某甲與妻子王某系臨朐縣龍崗鎮某村村民,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二人在田間干活,后因澆地沖毀畦脊、挖土筑畦脊事宜,與同為本村河灘地地鄰的村民張某乙及其妻宮某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先是張某甲與宮某相互謾罵,張某乙也與張某甲發生少許爭吵,后張某乙制止其妻宮某與張某甲繼續爭吵,10分鐘左右后,張某乙與妻子離開河灘地,返回家中。

  當天下午15時30分左右,張某甲被人發現死亡于自家綠化苗木地中。18時許,張某甲兒子張小甲向臨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后臨朐縣公安局、濰坊市公安局作出檢驗鑒定書,分析認定張某甲系爭執致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2年8月2日,經濰坊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委托,山東省公安廳作出物證鑒定書一份,認定張某甲符合與人爭執,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衰死亡。后死者張某甲的妻子王某及子女三人作為原告將被告張某乙及其妻宮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親屬張某甲與被告宮某、張某乙發生爭執后死亡, 經公安機關鑒定認定,張某甲系爭執致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張某甲的死亡,其本身的器質性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本人應對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但被告與其發生的吵架、謾罵行為,間接誘發并促使張某甲疾病的發作,被告對張某甲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

  考慮各方過錯程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次事件應以死者張某甲自擔80%的責任,被告張某乙、宮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乙、宮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