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否會擔刑責
專家說法不一
《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如下: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雖然公安部門按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郭某提請逮捕,但是法律專家卻提出了不同意見。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律師孫瑞璽表示,他翻遍《刑法》也沒有找到一種罪名能夠涵蓋這種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侵害的是一種“機會”,他認為對郭某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檢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不僅是沒有刑法罪名對應,而且考慮到初次實施、學生主體等因素,也不宜從刑事角度追究責任”。
不過,山東大學法學院講師周嘯天則認為,郭某的行為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為重點不在郭某登錄常升的賬號而在于“篡改”,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