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寧8月11日訊 2016年6月17日,證監會公布了2016年1至5月發行人主動撤回首發申請、證監會終止審查的17家首發企業名單,其中,今年1月份第16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前主動撤回IPO申報材料的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為該批被終止審查首發的唯一一家山東企業,同時也是2016年首家主動申請取消審核的IPO公司。

  今年1月份發布的證監會發審委2016年第16次工作會議公告的補充公告

  “帶病申報”成在審企業的重點關注 辰欣被疑實名舉報

  記者在證監會發布的《證監會集中公布17家終止審查首發企業情況》中看到,本次公布的17家終止審查企業,多數是由于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具體事項而主動申請撤回。從首發審核實踐看,在審首發企業主動撤回發行申請,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發行人、保薦機構在申報時對發行條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通過審核溝通意識到自身不符合發行條件;二是雖然申報時符合發行條件,但隨著生產成本、市場價格、行業競爭等經營環境的變化,企業不再符合公開發行上市的條件;三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變化,企業對財務戰略和融資方式作出調整,如擬引入新的戰略股東、經營戰略及上市計劃調整等;四是少數企業、保薦機構急于先上報、先排隊,隱瞞企業存在的影響發行條件的問題,在條件尚不成熟時就上報材料,在審核過程中問題逐漸暴露。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因上述前三種情況申請終止審查,是企業正常的商業行為和商業權利,這也正是首發制度允許企業主動撤回發行申請的制度目的所在。但是,對于前述第四種情況,如果企業在申報時,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隱瞞或有債務、掩蓋真實情況等方式,意圖包裝上市,導致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有遺漏乃至欺詐發行,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性義務,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主動撤回申請而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不意味著上述法律責任的豁免,并不產生終止追究責任的法律效果。證監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將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在審企業是否存在“帶病申報”的問題,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強化問核工作力度,從嚴審查、從嚴把關,堅決把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擋在IPO大門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