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拓寬由社會資本參與的投融資渠道,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濟南市近日出臺《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市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PPP項目公司,但持股比例應低于50%,且不謀求實際控制權。
哪些項目適用于對社會資本開放?實施意見提出,優先選擇價格調整機制靈活、有穩定現金流、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長期合作關系清楚、具有長期穩定需求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工程、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務領域。其中,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在操作模式上,政府或授權組織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實施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選擇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運作方式。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股權基金等方式,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運營。
濟南市提出,PPP項目一旦確定,社會資本方要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但持股比例應低于50%,且不謀求實際控制權。各縣(市)區政府或有權授予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責任,不得兜底市場風險,嚴禁違規為項目公司和社會資本方提供融資擔保或變相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