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某某(另案處理),私自將山東省商務廳900萬元公款轉到以劉某某個人名義成立的煙臺某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另案處理)將該900萬元公款用于在煙臺購買房屋、裝修以及購買車輛,以供呂在模個人使用。2014年3月,為掩蓋犯罪事實,呂在模指使劉某某將煙臺某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所屬,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該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檢察機關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對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出示了訊問筆錄及其親筆供詞,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公訴人表示,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開始呂在模尚能供認,后期改變供述,對多筆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均予以否認,在16日和17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呂在模面對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證據,對多筆受賄犯罪、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仍然沒有認罪悔罪,請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呂在模的認罪表現和悔罪態度,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予以量刑。
據悉,庭審進行到17日下午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