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8月18日訊 8月17日,青島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并解讀了9月1日起將施行的《青島市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加強供水單位衛生監督管理等。《辦法》將自動售水機列入監管范圍,如自動售水機水質不達標準,最高罰款三萬元。

  《辦法》共30條,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監管部門職責、供水單位衛生管理要求、水質標準、水質檢測要求、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將各類生活飲用水供水業態全面納入依法規范的范圍,避免存在監管空白。

  將自動售水機列入監管范圍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刷卡、投幣等方式進行自動售水的售水機在城市逐漸興起,設備安裝數量巨大,這種通過水質處理器現場制作并直接散裝供應的現制現供水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衛生安全隱患。

  根據《辦法》,現制現供飲用水除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水質要求。現制現供飲用水設備安裝的位置應當符合衛生防護有關要求,防止水質污染,還應當自設備安裝放置后一個月內,將該設備安裝使用有關信息報送設備所在地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

  此外,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儀器、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供應的現制現供飲用水的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等項目,每周進行現場快速檢測;對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硝酸鹽等重點指標,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檢測記錄歸檔備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破解農村飲用水監管難題

  隨著城鄉一體化的推行,農村集中式供水得以進一步發展,但是農村飲用水衛生安全有待加強,尤其是小型供水站、單村供水形式偏多,水質凈化、消毒設施設備配備不全、陳舊老化問題較為突出。

  為了全面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辦法》第二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將城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供飲用水等各種業態的生活飲用水都納入了衛生監督管理范圍。

  《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主要是規定了規劃與建設、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供水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辦法》在此基礎上,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重點對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單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設施設備、人員、指標等進行了規定。

  明確供水單位的責任

  供水單位是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責任主體,也是保障安全的第一道防線。《辦法》重點對供水單位的衛生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包括供水單位衛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購買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強調了各類供水單位供水的水質標準要求;對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單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檢測設備設施、人員、指標等進行了規定,以及對現制現供飲用水的設備安裝、設備巡查、水質檢測等各項具體衛生管理工作做了明確規定等。

  違反規定最高罰3萬元

  對情節嚴重的相關違法行為,《辦法》在法定權限內,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監管實際,進一步合理地確定罰款額度,以求對其形成有效的懲罰與震懾。另外,對于現行其他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相關違法行為,以及供水單位不按要求購買、使用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行為,《辦法》予以設定了相應處罰。

  據了解,若供水單位使用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或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此處提到的供水單位,不僅包括城鄉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也包括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青島新聞網記者)